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計畫」(附件 1)辦理。
二、本案申請資格說明:
(一)須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大班)滿 5 足歲學齡童,且於特教通報網具特教正式身分者。(領有有效期限之鑑輔會鑑定公文)。
(二)須經校方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如下列情形之一:
1.下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
2.視覺障礙者。
3.認知或溝通功能不足者。
4.重大傷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申請在家教育者不予補助)。
5.本市配置交通車之學校,若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需於申請表及特推會(園務會議)中,以提案方式提出案由,並具體敘明原因。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本案補助期間為 9-12 月,共計 4 個月,倘須補申請上一期因故未申請月份,請一併上傳上一期 1 至 6 月交通費核定公文附件(請將該生資料劃記)作為佐證。
(二) 依學生障礙程度核予補助,輕度每月 600 元/中度每月 700 元/重度及極重度每月 800 元。
(三)已請領本府其他(局處)交通費補助或教育代金者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四)請貴校轉知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填具申請表(附件 2)後向貴校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並請貴校初審。
(五)附幼請併入國小申請名單;分校請併入本校申請名單;另設置國中、小部之學校(如慈濟高中、南科實中等)於填報系統第 2 題(教育階段), 請點選「國中」,但請務必於校名後面加括號附註(國中)或(國小)。
四、本案預計於 113 年 11 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公佈結果,各校請款相關事宜將另案公告,爰勿於申請期間即提送請款資料。
五、本校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生請於 9/10 前教務組索取相關資料。